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法》,规范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湖南省通信管理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湖南省通信管理局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领导下,在省人民政府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湖南省通信管理局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局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审定相关制度,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由局领导及各处室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局办公室。
第五条 省局办公室负责制定局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和工作计划,组织协调局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归口答复公众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对我局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负责归口发布我局主动公开信息。
各处室负责本处室职责范围内主动公开信息和依申请公开信息提供。其信息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之进行沟通、确认,保证提供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六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依法、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七条 管局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八条 湖南省通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对发现的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及时更正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和时限
第九条 我局主动公开信息范围:
(一)反映局及各处室基本情况的政府信息,包括职能、机构、办公地点、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等;
(二)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其他文件;
(三)局制定的发展战略、行业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产业政策;
(四)行业标准的名称、摘要以及强制性行业标准的全文;
(五)行业统计信息;
(六)局政府集中采购政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以及其他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
(八)行政许可决定,及其他审批、核准事项的结果;
(九)执法检查事项的结果及行政处罚决定;
(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十一)局管干部的人事任免信息,以及局机关公务员招考、录用的条件、程序和结果;
(十二)局履行职能、开展工作依据的法律、法规、规划、标准、文件及其他相关信息;
(十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以及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条 我局在公开政府信息前,由办公室负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一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
(二)涉及商业秘密;
(三)涉及个人隐私;
(四)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相关处室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经湖南省通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办公室办理。办公室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延长答复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四条 主动公开信息,应以局门户网站(www. xca. gov.cn)为主要公开方式,以及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省政府及其他门户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公开方式。在省局机关办公地点的窗口大厅,应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以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查阅、获取信息。
第十五条 办公室负责编制湖南省通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对外发布。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第十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包括索引、公开事项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省局信息公开目录的信息相关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
第十七条 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办公室在汇总相关处室提供信息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依法不属于湖南省通信管理局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六)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不予重复回答;
(七)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不予提供。
第十八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印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九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也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二十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我局同意,可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承办部门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章 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局政府信息公开
工作的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违反局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监察处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
湖南省通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局机关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湖南省通信管理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投诉和举报,由监察处负责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办公室负责编制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每年的3月31前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的情况;
(三)信息公开收费和减免费用的情况;
(四)因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措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做详尽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