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范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领导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审定相关制度,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部公开办)负责制定部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和工作计划,组织协调部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统一接收、归口答复公众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对各司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部办公厅承担部公开办日常工作,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部机关各司局(以下简称各司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通信管理局)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各司局负责拟定本司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开展本司局职责范围内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对本司局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各司局发布涉及部内其他司局的政府信息,已建立协调机制的,按已有协调机制办理;未建立协调机制的,应提请部公开办协调处理。

 

各司局发布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各司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和部有关规定公开政府信息。

 

第六条 各司局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发现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时,相关司局应主动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各司局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和时限

 

第八条 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主办司局应当主动公开:

 

(一)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行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及相关产业政策;

 

(四)行业运行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政务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九条 各司局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报有关主管部门或部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部公开办对各司局公开政府信息前的保密审查情况进行程序性审查。

 

第十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部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各司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各司局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第十三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由主办司局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部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由部公开办负责接收。

 

第十五条 部公开办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延长答复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各司局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要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六条 主动公开信息,以部门户网站(www.miit.gov.cn)为主要公开方式,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采取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公开方式。

 

第十七条  加强部门户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利用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集中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应当具备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功能。

 

在部政务服务场所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为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查阅、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十八条 部公开办负责编制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对外发布和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各司局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主动发布和更新政府信息。

 

第十九条 对无法直接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部公开办应及时将申请及答复时限要求转发相关司局办理。

 

承办司局收到部公开办转发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认为不属于本司局职责范围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退回部公开办,并提出依据;属于本司局职责范围的,应当在部公开办明确的时限要求内提出答复意见并报部公开办。

 

第二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各司局应当给予指导和解释,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不再处理。

 

第二十一条 承办司局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并告知申请人;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承办司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承办司局认为不公开可能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承办司局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承办司局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时,可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承办司局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期限内答复的,应当确定延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承办司局应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告知通过相应的渠道提出。

 

第二十四条 承办司局无法在公开办指定的答复时限内提出答复意见,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部公开办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部公开办在汇总相关司局答复意见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五)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六)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七)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八)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政府信息保存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本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四章 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七条 部公开办负责建立健全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对部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 部公开办负责调查处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我部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九条 各司局应当在每年的1月31日前对本司局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总结,并报送部公开办。

 

部公开办负责编制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每年的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通信管理局在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通信管理局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指定工作机构开展本单位职责范围内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对本单位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通信管理局应当在每年的1月31日前编制完成本单位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送部公开办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或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部直属事业单位,其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办法执行,并应根据本单位实际制订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作详细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法》(工信厅办〔2008〕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