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期】典型案例释义
【案情简介】
2025年5月30日,P先生向行政机关反映某电信企业违规注销其本人名下正在使用的号码,要求行政机关调查处理。
【调查与处理】
收到来信后,行政执法人员对相关情况开展调查。经查明,P先生于2024年6月,通过某电信企业营业厅办理主、副卡业务拆分,但服务中仅操作了主副卡付费关系解除,未对主副卡关系进行解绑,导致副卡欠费销户后,主卡号码在有余额的情况下也被同步销户。
对此,行政机关认为该电信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电信服务协议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对其进行了行政约谈,责成该电信企业从源头解决用户问题,同时加强渠道行为管理,强化市场服务全过程监督,压实主体责任。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对电信用户的电信服务;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向电信用户赔礼道歉,赔偿电信用户损失;拒不改正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处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电信服务协议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十一条规定,在电信服务协议有效期间,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擅自终止提供服务。未经与用户变更协议,不得擅自撤销任何服务功能或降低服务质量,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资费标准,不得擅自改变与用户约定的电信业务收费方式。用户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鉴于电信企业及时向电信用户赔礼道歉并积极协商赔偿损失,故行政机关未对电信企业予以行政处罚,采取行政约谈责成其改正。
【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揭示了电信企业经营捆绑/融合类电信业务中潜藏的法律责任风险。由于电信企业业务系统未实现主副卡解绑的“全链条”操作,以致电信用户主副卡关系解除过程中,系统仅处理付费关系而未解除底层网络关联,最终导致电信用户合法权益受损,暴露核心业务流程设计存在关键环节缺失的问题。各基础电信企业在数字化转型中需同步提升业务操作的完整性,避免因技术流程割裂造成电信用户权益受损,确保电信企业在提供电信服务的过程中充分尊重电信用户的自主选择权和知情权,保障电信用户用的明白、用的放心,切实维护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