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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期】典型案例释义

发布时间:2025-03-10 17:24 来源:

【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Q先生向行政机关反映其手机号码收到湖南某公司发送的商业性短信息无退订方式的问题,违反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要求进行调查处理。

【调查与处理】

收到来信后,行政执法人员对相关情况开展调查。经查明,湖南某公司从事相关增值电信业务已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及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证书,该公司持有的106号段码号已在行政机关办理入网备案。2024年10月,Q先生手机号码收到1条由湖南某公司106号段码号发送的短信,短信内容为“国庆佳节,某公司推出优惠活动邀您参与......详询:13XXXXXXXXX微信同号”。行政机关认为,Q先生收到的短信含有介绍、推销服务的内容,属于商业性短信息,但短信未提供便捷和有效的拒绝接收方式并随短信息告知用户,存在违反《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行政机关对该公司依法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该公司立即改正。

【法律分析】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向用户发送商业性短信息,应当提供便捷和有效的拒绝接收方式并随短信息告知用户,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用户拒绝接收短信息设置障碍。第三十七条第(五)规定,商业性短信息,是指用于介绍、推销商品、服务或者商业投资机会的短信息。第三十四条规定,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短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向用户发送商业性短信息提供便捷和有效的拒绝接收方式并随短信息告知用户,是便于用户反馈接收意愿,作为短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用户拒绝接收短信息设置障碍。本案中,行政机关针对湖南某公司的违规行为已要求其限期改正,该公司及时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鉴于湖南某公司违法行为首次被发现,且危害结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行政机关未对湖南某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充分尊重电信用户对商业性短信息的接收意愿是规范通信短信息服务行为的重要部分,短信内容提供者和短信服务提供者要严格执行《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要求,加强对短信息发送的监测管理,有效遏制不良与垃圾短信扰民问题。如电信用户认为受到垃圾信息骚扰,可具体联系三家基础电信企业开通相关骚扰信息防护服务,亦可保存好相关证据向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电话:010-12321,网站地址:www.12321.cn)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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