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期】典型案例释义
一、案情简介
2025年5月,Y先生向行政机关反映,湖南某公司未经同意或授权通过特定码号向其发送商业营销短信,涉嫌干扰生活安宁、侵犯个人信息权益与隐私权,要求行政机关调查处理。
二、调查与处理
收到来信后,行政执法人员对相关情况开展调查。经查明,湖南某公司从事相关增值电信业务已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及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证书。5月22日,湖南某公司向Y先生名下号码发送1条商业性短信息,因第三方合作商报备短信类型为“通知类短信”,该公司未经审核即进行发送,该短信息未提供便捷和有效的拒绝接收方式并随短信息告知用户,存在违反《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
针对上述问题,行政机关对湖南某公司进行了行政约谈,责成该公司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规范操作流程,避免侵犯用户权益;完善管理机制,建立与合作方合规共管机制,从产业链源头阻断违规风险传导,维护行业经营秩序。
三、法律分析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向用户发送商业性短信息,应当提供便捷和有效的拒绝接收方式并随短信息告知用户,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用户拒绝接收短信息设置障碍。第三十四条规定,短信息内容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本案中,行政机关针对湖南某公司的违规行为已采取行政约谈并责成其改正,企业收到投诉后按照用户诉求,立即停止对Y先生发送商业短信,并进行全面排查整改。鉴于湖南某公司相关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行政机关未对该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四、典型意义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了短信服务提供者经营通信短信息服务的法律责任与合规要求。本案中,短信服务提供者在识别商业性短信息及提供便捷和有效的拒绝接收方式方面存在依赖第三方合作商报备的操作惯性,暴露该公司在商业性短信息发送业务流程设计中存在“合规审查缺失、责任追溯断层”的问题,未建立“全链条” 短信息管理制度和预警监测机制,未充分保障电信用户对商业性短信息的接收意愿。
短信服务提供者在经营通信短信息服务时,需同步强化合规能力建设。一方面要摒弃“重业务效率、轻合规管理” 的倾向,完善闭环机制,避免因流程割裂、意识淡薄引发违规行为;另一方面需将用户权益保护贯穿业务全周期,严格落实“用户同意”前提与 “便捷退订”要求,充分尊重用户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与个人信息权益,确保用户在接收短信服务过程中“用得明白、用得放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