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湘通局罚字第003号
当事人:湖南贝瑞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帅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潇湘南路一段208号柏利大厦写字楼2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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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用户举报,并经初步核实,本机关于2023年6月2日对你公司涉嫌以欺骗手段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一案进行立案调查。经全面调查审理,于2023年8月22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证据、处罚内容,以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材料和要求组织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公司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时提交的安全负责人及网站业务相关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以欺骗的不正当手段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违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审批记录、你公司提交的相关材料、举报用户提交的相关材料等证据证明。
二、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以欺骗的不正当手段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违反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你公司在调查期间如实回答问题、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供述了我局未掌握的其他违规行为,且持证时间短,实际经营业务并不涉及增值电信业务,未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电信管理机构撤销该行政许可,给予警告并直接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并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你公司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书编号:湘B2-20230070),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给予警告并直接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湖南省通信管理局
2023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