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湘通局罚字第001号
被处罚人:长沙聚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长沙市开福区月湖街道鸭子铺路1号62房1室
法定代表人:罗志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557610164U
据央视“3.15”晚会曝光,本机关于2022年3月22日对你公司欺骗、误导用户下载软件,未按规定变更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信息一案进行立案调查。2022年4月20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证据、处罚内容,以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2022年4月21日收到你公司来文,主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一)你公司运营的PC6下载站,在为用户提供软件高速下载服务时,实际是为用户安装下载器,并非下载用户所选择的软件。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央视“3.15”晚会曝光视频、询问笔录、《网站合作推广协议》等证据证明。
(二)你公司在2021年3月25日完成营业执照的法定代表人变更后,截至2022年3月22日未提交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变更申请。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截图等证据证明。
二、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一)你公司存在欺骗、误导用户下载软件的情形,违反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认定,依据《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处以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
(二)你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变更许可证法定代表人信息的情形,违反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依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在7日内完成许可证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手续,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罚款。
综上,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合并处罚决定:
1.警告;
2.处罚款35000元(大写:叁万伍仟元)。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湖南省通信管理局
2022年4月27日